程律师说法公司法系列之七(完)
2017-03-30 22:42:08来源:gssh作者:gssh点击: 0 次程律师说法公司法系列之七(完)
七、股东出资不实的连带责任
虚假出资,害人害己
家居武昌的冯先生最近一直烦闷不已。家人也纷纷责备自己。事情源于五年前冯先生与朋友的一次生意合作。
五年前,冯先生和三个同学设立了一家电子设备技术公司。公司开办时,冯先生就和一位姓王的同学发生了矛盾。当时冯先生他们四人实有资本、资产两百多万,冯先生的意见是公司的注册资本就定为两百万,但王先生坚持要把注册资本报到500万元,理由是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实力的象征,注册资本报大一点有利于今后的生意。尽管冯先生四人都知道虚报注册资本涉嫌犯罪,但王先生坚持自己的意见,并表示虚报注册资本的事情由自己一人负责,将来出事也由自己一人承担。由于王先生是大股东,而且其他两位股东也不是十分反对,所以,冯先生就没有坚持自己的意见。
为此,王先生在外面买了很多假发票,开具成实物资产来虚报注册资本。
事后,冯先生向父母、妻子谈起过这件事,家人也持反对意见,要求冯先生劝说王先生实事求是,不要心存侥幸。但冯先生考虑到刚开始合作就闹矛盾不利今后的生意,就没有采取措施。
公司成立后,生意一直不行。特别是去年,公司接到一个大工程,但由于工作失误,公司欠下600多万元的债务,公司无力承担,面临破产。对方到工商部门查询电子设备技术公司的验资报告,发现电子设备技术公司虚假出资的事情,向公安机关报案,王先生被司法机关判刑。冯先生等人虽然免于刑事处罚,但对方公司将自己公司和股东全部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日前,公司股东的家产全部被法院查封。
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程洪波律师说:本案主要涉及虚假出资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问题。本案中的王先生,使用假发票虚报注册资本,并导致公司欠下巨额外债无力偿还,其行为已经符合虚报注册资本犯罪的构成要件,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可以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刑罚。冯先生等人虽然知道王先生的犯罪行为,但虚报注册资本既不是他们的主意,他们也没有实施犯罪的行为,所以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由于王先生虚报注册资本,虚报的部分应当由王先生补足,公司的其他股东对此负有连带责任。法院在虚报注册资本范围内查封公司所有股东的家产就是基于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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